商住楼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区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2.0.8条定义,“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但《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没有明确定义,致使设计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商住楼混淆不清。
那么,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商住楼如何划分?笔者认为《高规》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可以借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站、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可以推论,当首层设置每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商业服务网点时,可以列为普通住宅;当单个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或设置商业用房的层数多于一层时,应列为商住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