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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消防整改施工

    2024-04-19 09:00:02 353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批程序

    (一)凡需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可向当地消防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室内装修防火审核呈批表》或《建筑防火设计报审批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后,按下列管理辖范围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 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2. 区属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

    3. 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二)应提供如下标准图纸和资料:

    1. 楼层的总平面图;

    2. 装修部位的平面图;

    3. 天花平面图;

    4. 消防设施布置图(烟感系统、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

    5. 电源线路图;

    6. 装修内容的说明书,包括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

    7. 申报公共娱乐场所(酒楼、桑拿、舞厅等)的室内装修应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8.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应持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装修功能复杂的建筑进行现场勘察,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四)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到防火科内勤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工程竣工后,申报单位和个人到防火科申请验收,领取《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表》;

    (六)防火科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五天内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消防批文要求的,写出验收意见,对经验收达不到消防批复意见要求的,按消防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许可证》的程序

    (一)凡需要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审核申报表》;

    (二)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批文、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合格证的正文及复印件,以及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按下列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1、市属列管单位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核;

    2、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核;

    3、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核;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督促整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审核意见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经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主管业务领导审核后,将"意见书"和"申报表",呈市公安消防局主管业务局长审批,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许可证》;

    (五)"许可证"每年必须年审,年审时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审核年审表》,填写后同原"申报表"、"许可证",正本及副件和其它变更资料,按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六、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程序

    (一)凡需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下称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消防审核申报表》;

    (二)将运输化学物品的车辆驶到市公安消防局或指定的地方进行车辆消防检验;

    (三)检验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检验标准》的,持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消防培训合格证(上岗证)、押运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由检验人员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业务的科领导审批,当日给予办理准运证;;

    (四)检验不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检验标准》的,车辆整改好后,再办理验车手续;

    (五)"准运证"每年必须年审,年审时可向市公安消局防火科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消防审核年审表》,填写后同原申报表、准运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年审手续。

    七、办理防火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一)凡在防火重点部位临时进行烧焊,设炉生火等动火作业的单位,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二)动火作业单位应制订动火方案和措施,填写《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次死亡或重伤一人)由动火作业单位技术人员报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批,本单位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备案待查;

    2、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一次死亡三至五人,伤十人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技术和保卫部门签署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查,报上级主管公司技术、保卫部门和防火负责人审批后,由上级公司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三万以上,死亡十人以上,烧毁粮食十万户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技术、保卫部门、单位防火负责人共同审定动火作业方案和措施,经上级公司技术、保卫部门、防火负责人审批后,按下列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2、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3、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提出具体要求,报科(队)领导审批,由内勤填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视情况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联合审核,报市公安消防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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